人為什麼要犯罪?
是貪念,憤怒,求生存還是自認為是在做好事?
而刑責的意義到底是甚麼呢?
是讓人害怕刑罰而不犯罪,是讓人為自己的過犯贖罪還是藉刑罰的過程使人改過向善?
有趣的是刑罰是依據文字化的法律而定的,世上那麼複雜的情事,哪可能被篇幅有限的文字所完全規範呢?所以有的邪惡罪行會被放過,有的情有可原或情不得已卻會被處罰。所以法理情的問題也在在考驗執法人員的智慧。
德國律師作家席拉赫寫了11個關於罪行的故事,故事關於罪行的表面和裡面,還有法律上的攻防是否可顧及人性。
德國真的是進步的國家,檢察官的角色不是完全站在被害人的一方,極盡所能的找出關於對付罪犯的證據,而是站在對被害者和罪犯間公正的 一方,不偏不倚的來提出關於整個案件的證據。這樣較不容易出現偏執的兩方不求手段,只求你死我活的現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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